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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作出新规定_[新闻new]

发布时间:2021-09-14 10:30:41 阅读: 来源:水族箱厂家

浙江对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作出新规定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近日发出《关于我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意见》,为更好地运用国家经济政策,实现浙江水泥工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的目标,对全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作出新的规定。  《意见》要求,继续贯彻执行《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703号),严格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工作。要加强对申报认定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要区分不同生产工艺,分别核算认定。从2003年1月1日起,规模在年产15万吨水泥及以下的机立窑水泥企业;水泥机立窑直径2.6米及以下(设计规格)的生产线(企业);在申报建设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或水泥粉磨站项目时承诺淘汰的机立窑生产线(自新项目投产之日起);国家、省以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文要求限期淘汰的水泥生产线;有环保事故或在例行环保检查中受到处罚的,以及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则上2年内不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  为鼓励企业发展散装水泥,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要求:回转窑水泥生产线水泥散装率原则上要达到50%及以上,两年后审核要达到70%及以上;符合认定要求的机立窑水泥生产线水泥散装率原则上要达到40%及以上。  《意见》要求,为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比例、环保、安全等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进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必须获得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通过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证明。(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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