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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科学立法促振兴良法善呢是嘛

发布时间:2021-07-22 01:41:28 阅读: 来源:水族箱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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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科学立法促振兴 良法善治利长远

回顾我国农业机械化法制建设40年辉煌历程

发布日期: 来源: 中国农机化协会 作者: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工程师孙超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拉力实验机油量传感器接地应可靠神圣工作,以立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是农业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经验。农业机械化是农业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领域,改革开放40周年以来,我国农业机械化法制建设经历了从初步探索、建章立制到健全体系的不凡历程,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质量兴农、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农机化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农机化法制建设,根植于我国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实践。建国伊始,“改良农具”的发展方针就写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发展农业机械化奠定了最高法律基础。195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了以农业规模化经营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目标。同年,国务院颁布了《新式农具统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新式农具在制造、供应、推广等环节的管理措施,这些法律法规奠定了新中国农机化发展的制度基础。但是,十年动乱让国家立法工作陷入瘫痪,农机化法制建设陷入停滞。农具推广主要依靠政策、行政指令进行调整,缺乏法治保障。

“虎踞龙盘今胜昔,天翻地覆慨而慷”。改革开放带来中国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农机化法制建设迎来了新的历应当采取同步计数器电路来消除毛刺史起点,其建设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恢复阶段(1978年至2004年)

家庭联产承包制吹响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号角,也开辟了我国农机化新的发展道路。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允许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农机,农机化发展动力发生了根本转变,农机化制度体系面临深度调整,这一阶段农机化法制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依法管理”。在产品鉴定方面,《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于1982年公布,确立了部省两级开展农机鉴定的工作机制,为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奠定基础。在技术推广方面,《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于1983年公布施行,建立了农机化技术推广制度体系。在质量保障方面,《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于1984年公布施行,规范了农机维修点开办、运营等活动,加强农机维修服务管理。1993年,农机化法制迎来了两部重要法律,《农业法》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机使用、提升农机化水平的发展方向,《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了农机技术推广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此期间,从中央到地方,农机化法制建设全面恢复,为农机化依法促进提供了先行经验。

(二)体系建设阶段(2004年至2012年)

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快,农机化管理工作逐步建章立制,但规定之间还不十分协调,办法之间还未形成体系,促进农机化发展的体制机制还未确立。2004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分别是:液压系统控制模块促进农机化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制度体系,标志着我国农机化迈入了依法促进的新阶段。2009年9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建立了部门齐抓、主体共建的农机安全监管机制。在“一法一条例”的引领下,安全监管、质量保障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规定逐步建立,新规章新制度密集出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9项部门规章陆续公布施行,促进农机化发展的7.送油阀有故障制度框架初步形成。

(三)优化完善阶段(2012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农机化法制建设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面加快步伐,制度体系不断优化,办法措施日益完善。在部门规章方面,2018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以及《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制定公布,将原有三个部门规章整合优化为两个,强化部门职责、优化分类管理、提升便民服务,农机安全监管“放管服”改革落地;2016年《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修订,农机维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2015年、2013年《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修订,持续优化鉴定方式、简化业务流程、强化服务水平;法规文件“立改废”并举,《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等5部不符合实践要求的法规文件及时废止。此外,地方性法规建设步入快车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10余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公布施行。通过优化法制体系,农机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管理效能不断强化,农民和行业服务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

二、农机化法制体系的框架内容

目前,我国建立了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基础,以部门规章为主干,辅之以地方性法规,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机化法制体系。农机化领域已有法律1部、行政法规1部、部门规章8部,省级地方性法规60余部,为推动农机化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法律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促进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是一部农业经济类法律,也是我国农机化的“基本法”。《促进法》为什么被称为农机化的“基本法”?从立法背景看:《促进法》重在解决农机化扶持政策不均衡、不稳定,农机化制度规定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通过立法,确立了促进农机化发展的制度体系,为制定其他农机化政策法规奠定了基础。从主要内容看:《促进法》围绕提高农机化水平、建设现代农业,从农机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和扶持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涵盖了农机化发展的各个我们专程为您介绍所有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方面。从实施效果看:《促进法》在规范引导和促进保障农机化发展方面作用巨大,广泛调动了政府、企业、农民等主体发展农机化的积极性,农机装备总量、作业水平、社会化服务和农机工业发展之快前所未有,为提高我国农业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行政法规

随着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多,农机安全使用问题愈发严峻,监管不明晰、管理措施不完善、安全制度不落实的现象较为突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旨在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2、注意事项目建立了涵盖农机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服务等全流程的监管体系,规定了农机、工商、质检等监管部门和农机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维修者等从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事故报送、监督检查、违规处罚等执法规范,为依法规范开展农机安全监管奠定了法规基础。《条例》出台后,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等指标逐年下降,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部门规章

以农机化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基础,农机化领域逐步制定了涵盖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安全监管、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部门规章,为促进农机化发展明确了具体措施。在安全监管方面,《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建立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牌证的审批管理制度,规定了影响安全的产品要求和人员条件,规范了业务流程和便民措施,《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规范了农机事故报告和处置程序。在推广使用方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确立了通过试验鉴定评价农机是否适用的制度体系,《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建立了联合收割机开展社会化跨区作业的服务保障措施,发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质量保障方面,《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明确了农机维修业务的主体资格条件,规定了农机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建立了对特定农机产品质量状况进行监督调查的常态化制度。此外,《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对农机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三包义务及其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有效维护了农民等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地方性法规

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出台并完善农机化地方性法规,将本地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政策措施纳入法制化轨道。目前,在省级地区中,有13个地区出台了农机化促进条例,30个地区出台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另有20余部其他规范农机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为适应依法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新形势,湖北、内蒙古、广西等地在农机管理条例基础上,出台了农机化促进条例。为应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新要求,《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强化绿色导向。为推进新型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规定了全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的规划和实施办法,为建立农机科研推广长效机制提供了示范。为落实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惠农政策,《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将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法治保障改革措施落地,提高农机安全监管的公共服务能力,让农民切实享受到改革成果。

三、农机化法制建设的主要经验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机化法制建设历程,其初始大多源于地方、部门制定的制度规定或政策文件,历经演变和发展,实现了从地方探索到全国规范的延伸,完成了从政策精神到法规文件的转化,逐步形成了符合发展需求的法制体系,其经验弥足珍贵。

(一)促进农机化发展,要依靠法制建设

法制体系是农机化发展的基础。农机化法制建设进程中,其指导思想经历了借鉴探索、管理为主、促进发展的转变,法制体系完成了从行政法主导向经济法主导的转化,其结果直接影响了农机化的发展历程。以主要农机产品大中型拖拉机为例,“十一五”期间,其产品年均增长率由《促进法》出台前的2.64%跃升至21.56%,为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为实现促进农机化发展的目标,需要有相适应的法制体系保障。

(二)落实改革举措,要依靠法制建设

在我国农业农村领域改革的不同阶段,农机化法制建设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机化发展政策上升为法规,顺应了保障农具供给、改革农具使用的需求,恢复了农业生产。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施行后,农机化法制体系深度变革,其重点由调整集体组织使用农机逐步转变为鼓励个体农民使用农机,推动了亿万先进适用的农机产品投入农业生产。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当前,在全面依法治国、“放管服”改革、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下,如何落实改革要求,让农机化发展融入乡村振兴战略,是农机化法制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解决问题矛盾,要依靠法制建设

法制是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良策。改革开放后,国家允许个体农民购置农机从事生产和运输,但对上道路拖拉机监管职责不明确、管理措施不完善。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赋予公安部门道路执法权,农机部门牌证管理权,填补了监管盲区。随着上道路农机事故的逐步减少,田间事故成为了安全监管的新重点,2009年出台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农机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全过程以及田间作业或转移中的事故处理进行了规范,有效减少了农机田间事故。多年来,行业内对拖拉机是否需要办理交强险存在分歧,2018年出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明确拖拉机运输机组需要在登记时办理交强险,解决了行业多年悬而未决的问题。因此,法制建设是规范秩序、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四、农机化法制建设展望

回顾过去,农机化法制建设要着重处理好三类关系。一是政策和法规之间的关系。农机化政策和法规分别是是引领发展的方针和指导实践的规范。一方面,政策是法制的灵魂,法律要落实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另一方面,法规对政策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要发挥各自优势,将政策和法规统一于推进农机化发展的实践进程。二是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与市场对促进农机化发展至关重要。一方面,在质量保障、安全监管等方面需要依靠政府强化监管的领域,要坚守底线;另一方面,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顺应合理诉求,需要在立法时统筹兼顾。三是强制和保护之间的关系。农机化法制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弱势的农民,需要在立法时兼顾强制规定与保护措施,做到依法护农。

展望未来,农机化发展在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在推进全程全面机械化、推广绿色生产技术、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等领域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农机化法制建设40年辉煌历程告诉我们,要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促进农机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谱写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新篇章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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